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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出处: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 2011-04-29 01:29:00

         

        关于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11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为切实加强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安全标志管理,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现将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安标国家中心修订了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安全标志认证方案,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订后的《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安全标志认证方案》见附件。

          二、对经履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的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在发放安全标志证书时,将以安全标志证书附件形式出具产品认证文件,包括概要、产品研发及专家论证情况、认证情况、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持证基本要求等内容,供设计单位、矿山用户等相关方参考。该认证文件也可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信息网(www.aqbz.org)上查询。

          三、鉴于目前产品研发、标准化建设和检测检验资源现状,现阶段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执行安全标志新产品认证程序、依批次审核发放安全标志。所发放的安全标志仅对所认证的批次产品有效,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有该批次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等基本信息。对该批次以外的产品,即使名称和规格型号相同,但产品出厂编号不在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的,不对其有效。

          四、请各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生产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并指导矿山用户正确安装、使用、维护产品。严禁将同一产品出厂编号用于多台产品,严禁非法伪造、转让、买卖安全标志,一经发现将按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请矿山用户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选购取得安全标志的救生舱产品。选购时应认真核对产品安全标志的有效性,可采用查看安全标志证书原件(包括安全标志认证文件)、登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信息网(www.aqbz.org)核对或电话咨询安标国家中心(010-84264266)等方式。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技术综合性强、含量高的重要安全产品,建议选购时认真考虑产品使用、管理和维护等问题。

          六、实施对获证救生舱产品的备案制度。救生舱产品取得安全标志后在矿山井下试验时,持证人应在与矿山签订正式合同后一个月内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救生舱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品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

          附件: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安全标志认证方案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安全标志认证方案

          (20111月修订版)

          前言

          为满足我国矿山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迫切需要,在充分借鉴美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井下避难紧急避险设施安全认证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研究开发和安全检测检验资源现状,安标国家中心20101月组织制定了《煤矿井下避难所安全标志认证方案(暂行)》,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后,在安全标志审核发放中试行。

          20111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根据该规定,结合暂行方案的试行情况,在对暂行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方案名称由《煤矿井下避难所安全标志认证方案》修改为《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安全标志认证方案》。

          适用范围修改为针对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不再包含避难硐室用设备的安全标志认证。

          认证依据修改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补充了安全标志持证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安全标志认证。

          本方案主要服务于现阶段我国矿山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的相关工作。

          2认证模式

          按新产品进行认证,认证模式为技术审查+安全性能检验。

          注: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产品,安全标志认证中只进行安全性能审查和检验。

          3认证依据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4认证申请

          4.1申请人

          申请人为从事产品研究开发、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

          4.2申请材料

          通过安全标志申办平台(www.aqbz.org)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相关要求见申办平台相关说明。

          除此之外,还应提供产品满足认证依据的自评估报告、设计计算文件、研制过程中整体防护性能的实验报告及由国内该领域权威专家做出的鉴定意见。进口产品提供国外认证文件和认证依据的复印件及中文翻译稿。

          申请时,注明申请台数和产品出厂编号。

          4.3检验样品

          所申请的全部产品。

          5技术审查

          按认证依据和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技术审查准则的要求,实施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6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6.1检验原则:从申请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检验,其它产品逐一核查其结构、组成部件等是否与抽取的样品一致。

          6.2检验方式:现场检验(煤矿井下除外)。

          6.3检验依据:《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对其中规定的整体安全防护性能、生命保障系统性能等,目前无相关检验条件和能力,借鉴产品研制过程中的实验结果及专家鉴定意见。

          6.4检验机构。委托具备相关知识储备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具体实施。

          7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查。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报告均合格,且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救生舱的新产品安全标志,并在安全标志证书中注明:"本证书根据认证依据的相关要求,主要进行产品组成部件功能完备性及安全性能审核,产品整体安全防护性能、生命保障系统性能等借鉴产品研制过程中的实验结果及专家鉴定意见"。同时,附产品认证文件,包括概要、产品研发及专家论证情况、认证情况、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持证基本要求等内容。

          8认证时限

          按现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各环节优先安排。

          9持证要求

          产品取得安全标志后在矿山井下进行工业性试验时,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救生舱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

          10其它

          救生舱取得安全标志后,如果继续扩大试验范围,可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下一批次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申请。经对其实施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一致性审核和必要的检验后,发放新批次产品的安全标志。

        文章标题:关于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编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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