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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文章出处: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 2016-03-18 09:00:21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局:
           为全面做好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以下简称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确保管廊建设质量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现就管廊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理确定工程承包模式
           (一)管廊建设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承包模式,可以采用传统的分阶段发包模式,本着优质优先、优质优价的原则,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其中:管廊施工总承包业务,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发包给省、市级重点扶持建筑业企业。
           (二)鼓励管廊建设单位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等新模式。建立完善适合管廊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招投标和建设管理机制,为推行工程总承包创造有利条件。支持本省有实力、有经验的工程设计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管廊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三)管廊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并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经验、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管廊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等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管廊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管理,并依据合同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监督。项目管理单位如具有监理资质,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
           二、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一)管廊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批准占用、挖掘。需穿(跨)越或利用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管廊施工前,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建管〔2015〕26号)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各地不得违反《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增设或减少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不得将“搭车”收费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三)严格落实管廊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管廊开工建设前,管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四)管廊建设覆土前,管廊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管廊建设竣工后,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廊建设竣工验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将管廊建设档案及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移交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并将管廊竣工验收情况报告给所在地市政主管部门。
           三、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一)管廊施工单位应建立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部,按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配备齐全。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部,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满足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
           (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特殊情况下需要更换的,应经管廊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得降低任职人员条件;相关人员变更的5个工作日内,所在单位应当报所在地施工许可、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变更。
           (三)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管廊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能够满足国家、省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的、有针对性的、符合管廊建设施工现场实际的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筑扬尘、环境保护等制度,确保管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四)推进管廊建设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管廊建设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连续封闭、坚固、稳定、安全、美观的围挡,不能设置围挡的要设置安全警戒线。施工标牌上应当标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及项目开、竣工日期等内容。
           四、积极推进预制装配式管廊
           (一)推广有利于管廊建设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进管廊建设产业化,加大对预制装配式管廊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施工企业、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投资建设预制管廊生产基地,推广应用标准化、工业化预制管廊产品,提高管廊预制装配化率,缩短工期、节约人力、减少污染、节能减排。
           (二)组织开展预制装配式管廊标准化、产业化研究,制定装配式管廊标准化设计图集,指导各地装配式管廊设计工作。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组织开展管廊建设管理人员、预制装配式管廊安装人员培训,建立产业工人队伍,提高预制管廊安装质量,确保施工安全。

        文章标题: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编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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